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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吸毒者不服强制戒毒 告当地公安局

2017年3月30日  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http://www.qdhtzls.com/
浙江温州一名男子吸毒不服强制戒毒,将当地公安局告上法院。   这起涉及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行政诉讼案件,日前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鹿城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吴将斌担任审判长,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王造出庭应诉,鹿城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科室负责人、各街道乡镇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书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共200余人旁听观摩庭审。  2009年11月28日,原告周某在某宾馆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鹿城区公安局江滨派出所查获,经尿液定性检测吗啡(海洛因)呈阳性。  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周某说,从去年7月至11月,他曾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10余次。事发第二天,警方对周某作出拘留14天的决定,接着又对周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政强制决定。现周某在戒毒所戒毒。  周某不服,向温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温州市公安局维持该行政强制决定。周某仍不服,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周某的代理律师诉称,只有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才可以做出强制戒毒的决定,而周某吸毒时间短,次数并不多,也没有前科,应该不属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完全可以通过社区戒毒达到戒毒目的。该律师说,被告对周某采取强制戒毒,是办案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辩称,2007年实施的《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但到目前该办法还没出台,被告因此拥有自由裁量权。同时,该局是依照浙江省公安厅出台的有关对认定吸毒成瘾标准的规定,把握裁量权,对周某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不存在滥用裁量权。周某多次吸毒,且是海洛因,符合强制戒毒的条件。  庭审结束,休庭20分钟,合议庭评议后,法官当庭对此案作出认定并判决。法官认为,目前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尚未出台,故对吸毒人员成瘾程度、戒除毒瘾难度的认定,属于被告自由裁量的范围。“海洛因”是一种常用成瘾、极难戒除的毒品。被告针对毒品“海洛因”的特性,对原告吸毒成瘾程度、戒除毒瘾难度进行判断,且在对其他同案人员作相应判断时也坚持统了一的标准,没考虑其他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其行政自由裁量没有超过合理的程度。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