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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妻后给儿子打电话 成立自首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17年3月30日  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http://www.qdhtzls.com/

男子杀妻后给儿子打电话

8月4日早,沈阳市和平区一徐姓男子怀疑妻子出轨,在车站堵人发生争吵。一怒之下,连刺妻子5刀。行凶后,男子并未逃走,自己打电话报警后,给儿子打电话称“我把你妈杀了!”

目前,徐某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成立自首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成立自首需要具备3个条件: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