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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普车撞天安门,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7年12月11日  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http://www.qdhtzls.com/

吉普车撞天安门

天安门着火浓烟冲天,3人死亡1号线道路封锁。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28日12时05分许,一辆吉普车由南池子南口拐入长安街便道,由东向西行驶撞向金水桥护栏后起火,行驶过程中造成多名游客及执勤民警受伤。警方在现场立即开展工作并组织施救,火被迅速扑灭。目前,受伤人员已全部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吉普车司机及车内人员共3人已确认死亡。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3、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因此,判断该肇事车辆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依靠警方的证据调查,看肇事车主驾驶车辆时的精神状态、动机如何才可定罪处罚,不能妄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