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7127216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被告人最后陈述

2018年7月11日  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http://www.qdhtzls.com/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