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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拘留不应当听证吗?

2018年4月28日  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http://www.qdhtzls.com/
如果问拘留和罚款哪一个对公民的权利影响更大,大概人们都会认为是前者,因为我们如果硬要在人身权与财产权之间作一比较的话,人身权肯定优先于财产权。但新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却似乎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罚款2000元以上的可以要求听证,拘留处罚却不用听证。在一个法治社会,对公民权益影响越大,越应慎重,听证无疑是程序上慎重的体现。由此,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似乎值得质疑!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由此留下了一个“拘留处罚”是否要经听证的尾巴。法治与其看作为一种目标,毋宁说是一种过程。对于这种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法,我们不应求全责备,或许我们可以表示遗憾。我们期待着修改治安处罚条例能有一个满意的答复,但草案使我们失望。
人身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被公认为是奠定现代社会文明的三大基石。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已被正式写入作为“母法”的宪法。但是,财产权从来就是人的一种权利。人之不存,权利焉附。因此,人身权是更具根本性的权利。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身权,而此人与彼人的区别则在于财产权。人身权使人成为人,财产权使人活得像一个人。在一个日益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进程中,我们应当给予人身权以必要的尊重。
之所以对涉及人身权的拘留处罚与罚款处罚以不同的“待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对听证过于简单化的误读。一是适用于拘留处罚的许多情况不需要或不适用听证;二是听证程序繁琐费时,对于不需要听证的还要进行听证,岂非浪费纳税人的钱财?
其实,听证是一个具有多面相的制度:可以是正式的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听证;可以是应申请的听证,也可以是依职权的听证;可以是免费的听证,也可以是收取费用的听证;可以是事前的听证,也可以是“迟延的听证”。它可能因时而异,也可能因人而不同,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模式。但其基本的内涵是:正当法律程序,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考虑到人身权的原本性,也同时考虑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大幅度地扩展了拘留处罚的适用范围,我们有必要期待治安拘留处罚的“正当法律程序”!


文章来源: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作者:蒋春宁[青岛]
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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