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712721666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犯罪状态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审判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犯罪状态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审判
刑事诉讼
刑辩指南
经济犯罪资讯
自首知识
强制执行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2018年6月19日
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http://www.qdhtzls.com/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文章来源:
青岛合同诈骗经济犯罪专业律师
作者:
蒋春宁
[青岛]
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dhtzls.com/art/view.asp?id=917170538665
[复制链接]
蒋春宁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刑事拘留解除的规定
强制执行的根据
双规的局限性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相关文章